为全面贯彻教育部 “三全育人”方针,充分发挥教师的育人功能和对学生学业的指导作用,提升政法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在学校相关文件的指导下,结合政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目的和目标
第一条 通过四年的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适应大学生活的能力以及专业归属感,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人文素养及综合素质,提升整体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的学业规划、确立正确的学业目标,指导学生的考研、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及就业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遇到的学习、心理和生活等各方面问题,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养。
第二章 导师资格和分配
第三条 政法学院在职任课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双肩挑及管理岗位),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四条 有较强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熟悉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了解相关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及课程设置等。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政法学院在职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学业导师工作,学业导师应服从学院工作安排,认真积极履行职责。
第七条 通过院系统筹,实现学业导师制的全覆盖,确保每位学生都有一位学业导师,全程跟踪学生的学习状况。
第八条 由各教研室根据导师条件确定本教研室导师人选,学院汇总、审核后确定最终名单并建立导师信息库。除每年根据教师入职、离职、退休等实际情况对有关导师进行微调外,导师信息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导师实行学生、教师双向选择制。每届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根据政法学院网上公布的导师名单选报导师,选报结果汇总后,各导师可以对选报自己的学生组织面试,以对学生进行调整。
第十条 学业导师的分配原则上按照专业进行,每个导师指导同级学生3—10名,双肩挑或管理岗位教师可适当减少。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一经确定,负责所指导学生在校期间的全过程学业指导,原则上不予更换。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导师的,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正当理由,由学院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指导方式
第十二条 导师应全面了解自己指导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格、爱好、特长、就业意向、是否考研及家长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大学学习及生活。
第十三条 导师需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学习生活、指导学生行为规范、选课选专业、科技创新项目、学科技能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等,帮助学生提高学业及就业质量。
第十四条 导师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对学生采取适当的指导方式,如个别谈话、集体指导、学业帮扶等。导师应将学业指导与平时的科研创新、毕业论文、专业实习等工作结合起来,尽可能建立跨年级的专业学习梯队,促进组内不同年级学生的相互学习与帮助,实现对所指导学生的全程跟踪指导。
第四章 导师考核及激励
第十五条 学院制定学业导师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与各学业导师签订责任目标任务书,保障学业导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学院确定由教学副院长具体分管学业导师工作,主要负责学业导师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学院对学业导师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依据:导师自评(20%)、学部评价(30%)、学生评价(50%)三个部分,导师应按要求提交所需相应考核材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不按时提交材料或材料不齐全者,其导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八条 长期考核。每年在学生毕业前,对当届毕业生的学业导师进行终评考核,根据导师对学生的指导效果,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竞赛奖励、考研情况、学生满意度等,确定优秀、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在教师职称晋升、晋级以及年度评优中,学院将学业导师工作作为重要的考量依据。对于学业导师年度考核不合格、拒不履行导师职责或学业指导过程中消极应付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参与评优或职称晋升。
第二十条 终评考核优秀等次的教师,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政法学院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