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法律援助与服务中心公益值班管理规定
2022年4月4日
一、为明确值班纪律,规范中心工作人员公益值班活动,不断提升中心综合法律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校内师生的正当合法权益,助力平顶山学院依法治校事业发展,依据《平顶山学院章程》、《平顶山学院法律援助与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平顶山学院法律援助与服务中心基本工作流程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中心的公益值班活动。
中心主任在充分征询工作人员意愿,并在审慎考虑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心的值班工作需要确定值班人员名单。
中心主任应当在值班人员名单确定后及时书面报送政法学院办公室。遇有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名单需要临时变动的,中心主任应及时向政法学院办公室相关负责老师确认名单变动情况。
三、中心鼓励和支持平顶山学院相关学生社团组织及其成员积极参与中心的公益值班活动,并对其成员的值班活动参照正式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予以严格管理。
相关学生社团组织及其成员参与中心的公益值班活动必须遵守平顶山学院法律援助与服务中心相关规定,必须遵守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对中心公益值班活动的各项具体要求。
相关学生社团组织及其成员值班过程中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大乘律师学院、政法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四、中心主任应当定期组织全体值班人员学习中心公益值班活动的相关工作文件和各项校内政策,严格贯彻落实中心公益值班活动的各项工作纪律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对中心公益值班活动的各项具体要求。
参与中心公益值班活动的平顶山学院相关学生社团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向其组织成员及时、全面传达中心公益值班活动纪律要求,指导、监督其组织成员严格贯彻落实中心公益值班活动纪律要求。
五、值班人员可以在值班日当天向政法学院办公室相关负责老师申领值班室钥匙,并及时在值班日志上签到。值班结束后,值班人员应当及时联系政法学院办公室相关负责老师缴回值班室钥匙。中心主任可以在报请政法学院相关负责领导同意后对值班室钥匙的申领、缴回、管理等事宜作出变通安排。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值班室钥匙,不得损毁、遗失值班室钥匙,不得私自配取值班室钥匙。
六、中心坚持持证值班原则,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应当规范佩戴相关证件,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来访校内领导和师生、校外当事人等出示相关证件。
前款相关证件包括律师证、仲裁员证、教师资格证、值班工作证等证件。
七、值班人员在值班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各项纪律要求:
(一)严禁迟到、早退、脱岗、漏岗。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值班人员名单确定后,值班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应当提前告知中心主任,并充分说明情况;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活动,如吃零食、玩游戏、聊天、玩手机、看小说、炒股、网络购物等,不得喧哗、打闹,不得随意借故离开;
(四)值班人员要保持室内卫生,当天值班结束离开前要将值班室打扫干净,将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关闭空调、电灯等电器设备。
(五)值班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并引导来访人员一并签字确认;
(六)值班人员不得接受来访人员的馈赠和宴请,不得索贿受贿,不得要求来访人员为自己处理私事;
(七)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尊重和保护来访人员的个人隐私,对于各类涉密材料应商请中心主任妥善处置;
(八)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确定的其他纪律要求。
八、值班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要求:
(一)言谈举止应做到文明、礼貌、热情,严禁不文明的言行;
(二)认真倾听来访人员陈述,特别是事实、材料的陈述,不要随意打断来访人员对事实的陈述;
(三)就来访人员咨询的法律问题,应当规范、全面、细致的提供法律意见,并根据来访人员的要求作出必要的进一步分析和解释;
(四)向来访人员出具的各种法律文书应当规范、合法、简洁,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在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中恶意逢迎来访人员的违法不当诉求;
(五)值班人员不得违法违规窥探、泄露、使用、转让来访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
(六)来访人员言谈举止不文明的,值班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七)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确定的其他纪律要求。
九、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应当注意多使用以下文明用语:您好、请进、请坐、请喝水、请出示您的校内人员证件、您咨询何事、请慢慢讲、请稍等、请放心、还有其他问题么、您走好、再见等。
严禁值班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过程中出现以下不文明用语:有什么事快讲、不知道、不关我的事儿、没空、(没看)我正忙、准备好了再来、你真啰嗦、这事儿我们管不着等。
十、值班人员无故不服从管理的,中心视情况限制或取消其值班资格。
值班人员恶意违反工作纪律,并给中心的相关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中心主任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十一、中心尊重值班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并竭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值班人员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合理诉求。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