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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副教授参加平顶山市不良资产清收法律问题研讨会

作者: 时间:2023-10-23 点击数:

10月19日,平顶山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举办涉不良资产清收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副会长周立峰主持,省高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欣磊、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建红应邀参加。市金融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业务骨干和市法学会刑事司法学研究会、河南城建学院、平顶山学院专家教授以及鹰城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共同参加研讨。

研讨会结合典型案例,围绕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罪的主客观方面和处罚展开。重点研讨了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量刑时累积利息损失及宽严相济政策问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国家规定”的范围认定、共犯问题、时效等问题。

受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委派,张俊副教授参加研讨会并就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责任主体问题做会议发言。张俊副教授认为,实践中把借款人配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取得贷款的情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值得商榷。一是按照共犯追责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要求具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而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等违法贷款人由于不具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是按照共犯追究有违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违法贷款人最多构成骗取贷款罪,其对应法定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况且违法贷款人此时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骗取贷款罪的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行为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了贷款。若借款人配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取得贷款,根本不存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被欺骗而放贷的事实,所以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张俊副教授的发言引起会议各方的热烈讨论,彰显了我院专家学者服务社会的良好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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